一、依據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「高級中
等以下學校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、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
署學字第1090091138 號 函辦理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
用原則」訂定之。
二、為指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
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
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
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或未經申請報備核可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校園內使
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
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三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
為原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
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其
他學生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。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
行動載具。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
理規範。
(八)借用學校教育載具,若有不當使用、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
成設備損壞或遺失,經查證屬實,損壞或遺失者須負賠償責任,並
書面通知家長,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借用行動載具資格。
(九)使用時間應妥適安排,落實 3010 原則(用眼 30 分鐘休息 10 分
鐘) 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。
(十)附校園行動載具借用辦法(含借用注意事項、借用申請表)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報備申請而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
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若不當使用個人行動載具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
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六、學生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由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
不負賠償責任。
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有關行動
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
未盡事宜, 依相關規範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